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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尚颜化妆美甲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443号
案件名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尚颜化妆美甲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南京市江宁区尚颜化妆美甲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44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尚颜化妆美甲店,经营场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新医路**1-106。

经营者:陈明娣。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尚颜化妆美甲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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