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9548号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耀颖,男,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耀颖、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