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807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龙迪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梅,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雪之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春风沂水******/div>法定代表人:王雷。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雪之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