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05号之一原告:安徽哈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装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佳士达锻压机床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四联路。
法定代表人:胡忠华,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武松,江苏瞬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东辉,江苏瞬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必拓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明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程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江苏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梅,江苏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哈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佳士达锻压机床厂、南京必拓机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安徽哈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徽哈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哈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哈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