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3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瑾瑾,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格罗斯特郡GL519NW切尔腾纳姆鲁宁**。
法定代表人:SIMONCALLAND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瑾瑾因与被上诉人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22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瑾瑾于2020年1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瑾瑾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瑾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刘瑾瑾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