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02民初12131号之一原告:许昌民,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
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燕,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泳,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萍萍,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燕。
原告许昌民诉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许昌民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民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00元,由原告许昌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