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145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志远,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赖志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