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光荣,男,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光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本院做出的(2019)湘02知民初43号判决。
该判决裁令如下:一、被告李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第6384137号、第11570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李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举证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020年11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光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故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司法查控,查明的保险、工商、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该类型的财产信息反馈。
2020年11月12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荷塘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李光荣的住房公积金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该类型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以电话笔录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2020年11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光荣采取了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并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万,尚有全部债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