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193号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李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勋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朝芳。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勋朝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