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4民初103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水县徐磊手机维修服务部,住,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插旗街**亦君小区**1-6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60EGFB3P。
经营者:徐磊,男,199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水县徐磊手机维修服务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