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396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某,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河市四季香北京烤鸭店,经营场所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长铁委(粮食综合楼)31-1丘-8栋3门。
经营者:曲雅娟。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蛟河市四季香北京烤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