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权村镇东窑头村。
法定代表人:常文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华建筑科技(烟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太原路**。
法定代表人:何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嘉恒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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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经济发展区任家埠村东 负责人:隋慧,经理。
原审被告:潍坊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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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东方昌大广场**办公楼1101-02 法定代表人:范金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超,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潍坊市太阳城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06iv>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江,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华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华建筑科技(烟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嘉恒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潍坊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太阳城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3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华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华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王楠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49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承办人)、袁晓贞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王楠迪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涉案专利 200510045523.9号发明专利权,名称为“硬泡聚氨酯复合板及其生产工艺”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河北华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万华建筑科技(烟台)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山东嘉恒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原审被告:潍坊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潍坊市太阳城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北华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判主文:驳回河北华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当事人自愿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