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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49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陈小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99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青,女,汉族,1973年9月20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丙炎,男,汉族,1961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陈小青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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