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知民初187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茂复商店,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村XX房XX号。
经营者:刘四高。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烟酒店,电梯口。
经营者:杨延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与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茂复商店、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泸州老窖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公司负担。
其余650元,退还原告泸州老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