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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成华区调频一凡商贸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3789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成华区调频一凡商贸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成华区调频一凡商贸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3789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雷刚,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调频一凡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附**。

经营者:闫江浡(曾用名:闫江渤),男,199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博余,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成华区调频一凡商贸部(以下简称一凡商贸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博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凡商贸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一凡商贸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2、被告一凡商贸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鉴于涉案链接已经删除,原告自愿撤回诉请一、放弃针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BOLON”注册商标(第3192360号)、“暴龙”注册商标(第3186667)商标专用权。

原告生产的自主品牌“BOLO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市场销量一直名列前茅,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的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已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眼镜品牌。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原告注册商标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8月,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一凡商贸部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眼镜,原告申请公证处保全证据,经进一步调查,原告发现淘宝网系被告淘宝公司开办。

原告认为,被告一凡商贸部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一凡商贸部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鉴于原告放弃针对其诉请,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状态 商标权利人:雅瑞公司;

商标1:第3186667号“暴龙”;

注册类别:9类;

核定使用商品包含光学玻璃、擦眼镜布、眼镜、太阳镜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后经续展至2023年7月6日。

商标2:第3192360号“ 2015年8月10日,国家商标局出具第10055201号“BOL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冷水江市么,店铺名称:暴龙新起点折扣店,注册经营者:一凡商贸部。

2、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名称:暴龙太阳镜男2018年新款偏光驾驶开车墨镜正品司机镜男士长脸眼镜,2018年8月17日公证时显示商品售价268元,已售1032件,累计评论516条,交易成功761笔,宝贝详情显示品牌:Bolon/暴龙,展示图片显示含“BOLON”标识。

淘宝公司确认上述链接于2018年8月29日被淘宝公司删除。

3、购买的公证实物状态:太阳镜、塑料包装袋、眼镜盒、眼镜纸盒、购物袋、保养说明、眼镜布、机打小票等上面均印有“BOLON”标识,太阳镜镜腿上还印有“”标识,机打小票上面印有“暴龙”标识。

三、其他事实 雅瑞公司为维权公证购买商品,支出购物费268元,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系第3186667号“暴龙”和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太阳镜、塑料包装袋、眼镜盒、眼镜纸盒、购物袋、保养说明、眼镜布、机打小票等上面使用的“BOLON”、“”、“暴龙”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前述标识与雅瑞公司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商标,且涉案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均包含太阳镜,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雅瑞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及近似商标的商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属于侵犯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的商品。

一凡商贸部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属于侵犯雅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涉案商品属于侵权产品,一凡商贸部在商品名称、宝贝详情及展示图片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暴龙”、“Bolon/暴龙”、“BOLON”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一凡商贸部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雅瑞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鉴于雅瑞公司当庭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华区调频一凡商贸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682元,被告成华区调频一凡商贸部负担18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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