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1023号上诉人:宋承全,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上诉人:浙江诺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民村。
法定代表人:黄先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郑州正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E3。
法定代表人:康金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承全、浙江诺州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正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承全、浙江诺州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宋承全、浙江诺州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承全、浙江诺州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宋承全、浙江诺州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