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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与蒋云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11执3594号
案件名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与蒋云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云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11执3594号移送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蒋云芳,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蒋云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财产刑执行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1刑初7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书:蒋云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罚金及犯罪所得,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个人财产,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以下查询、控制措施:项目执行措施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较少。

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信息。

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

工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在常州及户籍地丹阳市均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限制高消费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高消费令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411刑初79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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