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9337号原告: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秦家庙村**。
法定代表人:周小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兴盛麻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西埠镇盛家口。
法定代表人:陶训虎。
被告:天津康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建昌道街红梅路**305。
法定代表人:夏贵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园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万强永利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杂品棚西侧**。
经营者:陈小荣,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新桥镇石人村长塘哩路**。
原告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县兴盛麻油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康夏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万强永利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