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2492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星明亮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家庄路133号院5105。
法定代表人:刘子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彦,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北京恒星明亮五金有限公司(简称恒星明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