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15号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董事长。
被告:南京五光十色文化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义乌小商品城******。
法定代表人:游武。
被告:惠州市迪诺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佛龙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付本柱。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京五光十色文化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迪诺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