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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长春市禾睦米业有限公司、双阳区禾睦庄园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4521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长春市禾睦米业有限公司、双阳区禾睦庄园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长春市禾睦米业有限公司;双阳区禾睦庄园粮油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4521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长春市禾睦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城郊村六社v>法定代表人:任冬。

被告:双阳区禾睦庄园粮油店,住所地吉,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城郊六社。

法定代表人:安晓倩。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长春市禾睦米业有限公司、双阳区禾睦庄园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五常市大米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余款4275元退还五常市大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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