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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洋衣车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5442号
案件名称浙江大洋衣车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大洋衣车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周口志鼎商贸有限公司;姜秋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5442号原告:浙江大洋衣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中心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曹剑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口志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魏集镇位集村20号。

法定代表人:姜秋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警卫,男,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被告:姜秋香,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浙江大洋衣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志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姜秋香、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浙江大洋衣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大洋衣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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