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3417号原告:虞沙鸥,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钊琴,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色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弼塘西二街9号厂内3号楼(第四层456室)。
法定代表人:舒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涛,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涛,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台美鞋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工业区三横路自编17号之二。
投资人:黄坤振。
被告:黄坤振,男,195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虞沙鸥与被告佛山色非鞋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台美鞋厂、黄坤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虞沙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虞沙鸥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