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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沙鸥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3417号
案件名称虞沙鸥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虞沙鸥;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台美鞋厂;佛山色非鞋业有限公司;黄坤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3417号原告:虞沙鸥,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钊琴,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色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弼塘西二街9号厂内3号楼(第四层456室)。

法定代表人:舒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涛,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涛,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台美鞋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工业区三横路自编17号之二。

投资人:黄坤振。

被告:黄坤振,男,195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虞沙鸥与被告佛山色非鞋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台美鞋厂、黄坤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虞沙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虞沙鸥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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