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执保24号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永州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与被申请人蓝山县国芳加油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你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本院于2021年2月28日作出(2021)湘11民初71号之一民事裁定;
冻结蓝山县国芳加油站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9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行,账户19XXX57)。
现本院已对被申请人蓝山县国芳加油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行,账户19XXX57、冻结金额0元)予以冻结,因未查询到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实施完毕。
现通知如下: 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