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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喜相逢乳品有限公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民辖终98号
案件名称孟州市喜相逢乳品有限公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孟州市喜相逢乳品有限公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北关区兰天食品城喜风副食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喜相逢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城伯镇相逢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薛胜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葛衙庄**。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孟阳,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兰天食品城喜风副食批发部,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兰天食品城**/div>法定代表人:薛喜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宾,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伟,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孟州市喜相逢乳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兰天食品城喜风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知民初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孟州市喜相逢乳品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作为安阳市北关区兰天食品城喜风副食批发部,既不是侵害商标权的商标制做人,也不是侵害商标权的商标使用人,请求依法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知民初57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或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的诉请,本案是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安阳市北关区兰天食品城喜风副食批发部应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第二条第三款“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时地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孟州喜相逢乳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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