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62号原告:TC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家豪家电城。
经营者:罗晓民。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城县家豪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城县家豪家电城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