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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夏邑县业庙乡诚信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执191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夏邑县业庙乡诚信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夏邑县业庙乡诚信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4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84751。

负责人:焦德才。

委托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夏邑县业庙乡诚信加油站。

。

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政府路中段202省道)与037乡道交叉口向北约1.5公里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3X6QQNXE。

投资人:王志超。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河南分公司)申请执行夏邑县业庙乡诚信加油站(以下简称业庙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豫14知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夏邑县业庙乡诚信加油站赔偿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02元。

因被执行人业庙加油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石化河南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夏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0年11月10日出具情况说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于2020年11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法对其信用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要求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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