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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好多宝便利店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民终1663号
案件名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好多宝便利店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好多宝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g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民终1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好多宝便利店,工商注册号:441×××××××××××,经营场所:惠州市惠阳区×××××××××××××××××。

经营者:吴宝财。

委托代理人:李春城、陈秀燕,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委托代理人:赵雪立,系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曼华,系广东惠泰(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好多宝便利店与被上诉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1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好多宝便利店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或等其他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好多宝便利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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