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6178号原告:北京麻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8号楼3层302。
法定代表人:蔺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印正,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远到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信中街12号院2号楼1层102。
法定代表人:赵宝军。
原告北京麻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远到家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麻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麻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麻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麻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