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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执行机关撤回赵志刚减刑建议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刑更3291号
案件名称同意执行机关撤回赵志刚减刑建议决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志刚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20)吉01刑更3291号决定书罪犯赵志刚,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吉0204刑初4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志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追缴被告人赵志刚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赵志刚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申请撤回对罪犯赵志刚的减刑申请。

本院认为,该犯刑期届满,已自然释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赵志刚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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