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1467号 原告:成都聚源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蜀都中心********。
法定代表人:于世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福,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颜赛,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聚源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成都聚源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聚源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书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聚源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聚源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