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340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振安,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丽岙哪都是摩托车用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经营者:孙政。
被告:上海罡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翁志记。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丽岙哪都是摩托车用品店、上海罡雄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将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