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59号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菊兰,女,汉族,1989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航平,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菊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