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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王云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174号
案件名称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王云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王云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174号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

法定代表人:庄金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云鹏,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人民陪审员  吕 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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