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民终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
法定代表人:范重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小莉,北京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忱,北京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北京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华,北京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纸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佰利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斗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天天纸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郇小莉、谢忱,被上诉人金佰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李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被告搜斗士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天纸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一、在先关联案件的生效判决即(2018)京73民终2010号民事二审判决书(简称第2010号判决)认定天天纸业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已经停止侵权,且金佰利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天天纸业公司收到起诉状后仍然侵权,原审判决第一项应予撤销;
二、天天纸业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即停止了侵权行为,并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本案不适用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第二项应予撤销;
三、原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原审判决第三项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不应计算2017年3月16日至2019年8月期间的侵权行为,天天纸业公司的侵权违法所得远远低于原审判决的赔偿额115万元和第2010号判决的赔偿额70万元,原审判决的合理支出超出了诉讼请求,且金额过高。
金佰利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并主张天天纸业公司赔偿金佰利公司二审诉讼阶段的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支出72540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事实:第892494号“高洁丝”商标于1996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用于卫生或经期目的的卫生巾等,原注册人为金伯利克拉克公司。
2003年3月21日,经核准该商标转让给金佰利国际公司,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11月6日。
第5545518号“高洁丝”商标于2009年10月21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卫生巾等,注册人为金佰利国际公司。
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
第6481414号“高洁丝”商标于2010年3月28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卫生巾等,注册人为金佰利国际公司。
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0年3月27日。
第6999927号“高洁丝”商标于2010年7月28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卫生巾等,注册人为金佰利国际公司。
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0年7月27日。
金佰利国际公司与金佰利公司系关联公司。
2016年9月7日,两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金佰利国际公司将包括上述四件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许可金佰利公司在我国区域内以独占方式使用。
该合同注明的签署地是“上海”。
之后,金佰利公司又补充提交了对该合同的公证、认证材料。
根据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对在我国大陆地区报纸、期刊进行检索后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从2006年开始,“高洁丝”品牌卫生巾已经在我国大陆地区上市。
《中国工商时报》等多家媒体对“高洁丝”品牌卫生巾进行了广泛、持续地报道。
从时间上看,媒体的报道主要集中在2015年以前。
另外,由“中国生活用纸信息网”公布的“2007年综合排序前15位的卫生巾/卫生护垫生产商”中,金佰利公司的“高洁丝”“舒尔美”两个品牌位列第7位。
2014年12月20日,“高洁丝”品牌被《中国质检报刊社》评选为“年度魅力品牌”。
2016年1月,“高洁丝”品牌卫生巾被上海市商标协会等单位评选为“2015畅销金品”。
2015年1月22日,上海轩诚会计师事务所对金佰利公司2007年5月至2009年12月“高洁丝”个人护理用品、卫生巾和卫生用品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
该报告认定2007年5月至2007年12月产品收入为17649万元,2008年产品收入为33024万元,2009年产品收入为35487万元。
天天纸业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卫生用品、卫生巾。
搜斗士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零售日用品等。
2015年1月12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内使用计算机登陆“京东网”(网址www.jd.com),搜索“高柔丝卫生巾”后进行了浏览,并对相关页面截屏后保存。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以上截屏的网页显示,在“京东网”上销售有“高柔丝”产妇卫生巾,包括L、M、S三种型号,销售价35元;
在商品包装正反面均标注了“高柔丝”商标;
在所附的商品质检报告上注明“受检单位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3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内使用计算机登陆“淘宝网”(网址www.taobao.com),搜索“高柔丝卫生巾”后进行了浏览,并对相关页面截屏后保存。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以上截屏的网页显示,在“淘宝网”上的两家店铺正在销售“高柔丝”产妇卫生巾,包括L、M、S三种型号,促销价29.9元,成交记录216;
在商品包装正反面均标注了“高柔丝”商标,并标注“制造商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在所附的商品质检报告上注明“受检单位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1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富士康路808号的“好又多”购物中心购买了“高柔丝”牌“瞬吸蓝”“炫彩夜用”“炫彩日夜”等多款卫生巾14包,售价164.9元。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在购买的上述商品包装上使用了“高柔丝”商标,并标注“制造商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同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城北灶桥路8号的“万客隆”城北店购买了“高柔丝”牌“瞬吸蓝夜用网”“炫彩夜用网”等多款卫生巾7包,售价84.1元。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在购买的上述商品包装上使用了“高柔丝”商标,并标注“制造商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同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周港江南春堤步行街的新联华购物广场购买了“炫彩夜用”“炫彩日用”“干爽丝薄”等多款卫生巾7包,售价90.6元。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在购买的上述商品包装上使用了“高柔丝”商标,并标注“制造商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同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永记路901号的“吴江大润发”卖场内购买了“炫彩夜用”“瞬吸蓝丝薄”等多款卫生巾4包,售价46元。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在购买的上述商品包装上使用了“高柔丝”商标,并标注“制造商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同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湖鹤村平桥路的“易买盛”卖场内购买了“瞬吸蓝柔棉”“炫彩夜用”等多款卫生巾8包,售价87.7元。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在购买的上述商品包装上使用了“高柔丝”商标,并标注“制造商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同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辛庄大道、罗浜路口的北京联华购物广场内购买了“瞬吸蓝”“炫彩”等多款卫生巾6包,售价54元。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在购买的上述商品包装上使用了“高柔丝”商标,并标注“制造商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9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内使用计算机登陆“中关村在线”(网址www.zol.com.cn),搜索“高柔丝”后进行了浏览,并对相关页面截屏后保存。
以上截屏的网页显示,在网站上销售有多款“高柔丝”产妇卫生巾,售价35元;
在商品包装上标注了“高柔丝”商标。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2017年3月22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内使用计算机登陆“淘宝网”(网址www.taobao.com),搜索“高柔丝卫生巾”后进行了浏览,并对相关页面截屏后保存。
以上截屏的网页显示,在网站上销售有多款“高柔丝”产妇卫生巾,售价29.9元;
在商品包装上标注了“高柔丝”商标。
该委托代理人在线购买了“月子产后产褥期专用孕妇婴两用巾”超长大号4包,并付款89.7元。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2017年4月5日,该委托代理人接收了购买的上述商品。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将该商品封存后交由该委托代理人保管,并对以上行为进行了公证,出具了公证书。
该公证书照片显示,所购买的商品上带有“高柔丝”商标,并标注“制造商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金佰利公司在发现搜斗士公司在其经营的“马可波罗”网站(网址www.makepolo.com)上对外销售“高柔丝”卫生巾后,于2017年3月22日委托其代理人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内使用计算机登陆该网站,搜索“高柔丝卫生巾”后进行了浏览,并对相关页面截屏后保存。
以上截屏的网页显示,该网站正在销售多款“高柔丝”卫生巾,标注的供应商是“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1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内使用计算机登陆互联网后进行了浏览,并对相关页面截屏后保存。
以上截屏的网页显示,在“商务联盟”“慧聪网”“南国批发网”“正富百货微店铺”等网站上销售有多款“高柔丝”产妇卫生巾,在商品包装上标注了“高柔丝”商标,并标明“厂家直销”。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原审庭审中,金佰利公司出示了经公证购买的一包卫生巾(M/10片装),包装正反面均带有“高柔丝”商标,并标注“产褥期超熟睡卫生巾”“制造商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天天公司认可该商品系其生产。
金佰利公司指控该商品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
另据金佰利公司提供的商标检索文档显示,天天纸业公司在第5类、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抖音”“洛娃”“威猛先生”“妙洁”等50件商标。
天天纸业公司提交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其注册的第7893423号“高柔丝”商标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以及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等三份证据。
金佰利公司未提交其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天天纸业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等证据。
天天纸业公司亦未提交其销售涉案商品获得相关收益情况的证据。
金佰利公司请求按照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中规定的法定赔偿方式计算经济损失,考虑的侵权行为情节包括“高洁丝”商标知名度较高、天天纸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规模较大以及主观恶意明显。
天天纸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另外,金佰利公司为诉讼支出资料检索费9008元,公证费33812元,律师费20万元。
天天纸业公司在本案卫生巾上使用的商标系其于2009年12月7日申请注册的第7893423号“高柔丝”商标,该商标于2011年1月21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医用药物、蛋白牛奶、净化剂、兽用洗涤剂、杀虫剂、牙齿粘胶剂、卫生巾、卫生垫。
金佰利国际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以该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由,对该商标在卫生巾、卫生垫两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该裁定经行政诉讼程序后现已生效,并刊登在2017年12月27日第1581期《商标公告》上。
金佰利公司在原审庭审中表示,鉴于天天纸业公司的第7893423号“高柔丝”商标现已被宣告无效,故放弃其在原审起诉之时提出的适用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请求。
金佰利公司还以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包装与其“高洁丝”卫生巾使用的彩虹包装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佰利公司在“高洁丝”卫生巾上使用的彩虹包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
天天纸业公司在其“高柔丝”卫生巾上使用的商品包装与之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于2018年8月28日判决天天公司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金佰利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该判决经过二审程序后(即第2010号判决)现已生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金佰利公司作为第892494号、第5545518号、第6481414号、第6999927号“高洁丝”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上述四枚商标可视为“高洁丝”系列商标。
金佰利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至2015年“高洁丝”系列商标在卫生巾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天天纸业公司在第5类的卫生巾、卫生垫商品上曾被核准注册有第7893423号“高柔丝”商标,其在陈述中也明确表示在商标有效期内在卫生巾上对该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
金佰利公司原审当庭提交的卫生巾与公证书所附照片中的卫生巾在外包装上能够相互印证,从而证明该证据以及公证书照片的真实性。
在该卫生巾外包装上带有金佰利公司指控侵权的“高柔丝”商标,据此认定金佰利公司原审当庭出示的卫生巾以及公证书照片中显示的卫生巾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并系天天纸业公司生产、销售。
涉案四件权利商标均为中文“高洁丝”,系臆造词,显著性较强;
被控侵权商标为中文“高柔丝”,两商标仅一字之差,虽然标志字体也略有区别,但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差异,构成商标近似。
考虑到涉案四件权利商标的显著性以及在卫生巾上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与之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虽然被控侵权商标曾系天天纸业公司在第5类卫生巾、卫生垫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的第7893423号“高柔丝”商标,但该商标现已被宣告无效。
天天公司的该件注册商标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故天天纸业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四件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金佰利公司提出判令天天纸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鉴于天天纸业公司实施的涉案侵权时间较长,且在其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以及金佰利公司起诉后仍实施侵权行为,其主观恶意明显,故对金佰利公司提出判令天天纸业公司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请求亦予以支持。
对于执行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根据天天纸业公司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的范围和持续时间,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予以确定。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一节,本案中,金佰利公司未提供其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天天纸业公司实施侵权获得利益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其选择按照法定赔偿方法计算赔偿数额,于法有据。
原审庭审中,金佰利公司陈述其知道侵权行为的时间是2015年1月12日,故其应在2017年1月12日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其是在2017年3月16日提起诉讼,按照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应属超过了诉讼时效。
但天天纸业公司在2017年3月22日在“淘宝网”“马可波罗网”,以及在2019年8月原审开庭前,在“商务联盟”“慧聪网”“南国批发网”“正富百货微店铺”等网站上仍在宣传、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起诉以后,故对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首先包括从2015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6日期间;
不仅如此,鉴于天天纸业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已持续至原审开庭之时,故应将天天纸业公司在2017年3月16日至2019年8月期间的侵权行为计算在损害赔偿数额之内。
因此,结合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价格、天天纸业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侵权规模、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确定本案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同时,还注意到天天纸业公司就本案侵权商品的外包装因与金佰利公司商品包装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一事,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给予金佰利公司损害赔偿,金佰利公司在本案中的损失从一定程度上已获得补偿,故在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时应给予考虑。
另外,对于金佰利公司提出的合理支出赔偿请求,根据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因素予以确定。
对金佰利公司提出判令搜斗士公司刊登消除影响声明、赔偿损失的请求,首先,搜斗士公司是“马可波罗网”的管理者和实际经营者,属于为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服务商。
虽然其营业执照上写明除了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外,还有网上零售日用品的经营范围,但从金佰利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截屏内容看,其系为天天纸业公司在其平台上发布信息、进行商品交易提供网络平台服务,不属于对侵权商品的销售行为。
其次,搜斗士公司未实施对被控侵权商品进行宣传等共同侵权的行为,金佰利公司在起诉前也没有向搜斗士公司发送相关通知,不能证明搜斗士公司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交易信息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传播,并在得知本案起诉事实后在合理时间内删除了该交易信息,故搜斗士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金佰利公司对搜斗士公司提出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一、天天纸业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第892494号、第5545518号、第6481414号、第6999927号“高洁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行为;
二、天天纸业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
三、天天纸业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佰利公司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并赔偿金佰利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十五万元;
四、驳回金佰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天天纸业公司放弃“天天纸业公司的侵权违法所得远远低于原审判决的赔偿额115万元和第2010号判决的赔偿额70万元”的上诉理由。
本院二审期间,天天纸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7)京0108民初12885号民事判决书(系第2010号案件的一审文书)、第2010号判决书。
金佰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的(2020)京方内证字第02316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天天纸业公司至今仍在商务联盟网站、慧聪网、茗盛百货网站上使用侵权商标“高柔丝”,其中,乐清市人民政府网站2020年3月10日发布的“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度流通领域妇女用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通报”显示“经营者乐清市芙蓉大顺生活超市标称商标高柔丝样品名称全新升级云棉倍柔卫生巾标称生产者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标称)”;
商务联盟网站“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的产品介绍中显示“高柔丝”;
慧聪网“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的产品介绍中显示“高柔丝”;
2.金佰利公司2015年至2019年审计报告打印件;
3.天天纸业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打印件;
5.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发票,其中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显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代理金佰利公司就本案进行二审诉讼代理,律师费总额为7万元,发票两张,一张发票系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向金佰利公司出具,服务名称为“*服务*民事代理”,金额为7万元,开票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另一张为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向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出具,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公证费”,金额为2540元,开票日期为2020年8月6日,备注“(2020)京方内证字第02316号”。
天天纸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天天纸业公司、金佰利公司在二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商标证书、《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相关媒体报道、相关公证书、被控侵权商品、付款票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二审诉讼阶段,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关于金佰利公司作为第892494号、第5545518号、第6481414号、第6999927号“高洁丝”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认定未再争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2014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关于天天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四件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认定未再争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2014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在原审庭审中,金佰利公司陈述其知道侵权行为的时间是2015年1月12日,故其应在2017年1月12日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其系2017年3月16日起诉至法院。
在案证据显示,天天纸业公司在2017年3月22日在“淘宝网”“马可波罗网”,以及在2019年8月原审开庭审理前,在“商务联盟”“慧聪网”“南国批发网”“正富百货微店铺”等网站上仍在宣传、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可以证明涉案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原审起诉以后。
原审法院判决天天纸业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涉案四件权利商标专用权的涉案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不仅包括2015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6日期间;
而且应将天天纸业公司在2017年3月16日至2019年8月期间的侵权行为计算在损害赔偿数额之内。
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金佰利公司未提供其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天天纸业公司实施侵权获得利益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其选择按照法定赔偿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原审法院依据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价格、天天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侵权规模、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确定本案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同时,原审法院亦考虑天天纸业公司就本案侵权商品的外包装因与金佰利公司商品包装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一事,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给予金佰利公司损害赔偿,金佰利公司在本案中的损失从一定程度上已获得补偿,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一百万元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天天纸业公司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时间较长,且在其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以及金佰利公司起诉后仍实施侵权行为,其主观恶意明显,原审判决对金佰利公司提出判令天天纸业公司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原审诉讼阶段,金佰利公司起诉书中,明确写明其主张天天纸业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合理支出10万元。
并无证据证明金佰利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变更了该项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天天纸业公司赔偿金佰利公司合理开支15万元,超出了金佰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撤销。
对于金佰利公司在一审诉讼阶段提出的合理支出赔偿,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等费用计算在内,确定金佰利公司的一审合理支出为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在二审诉讼阶段,金佰利公司主张天天纸业公司赔偿其在二审诉讼阶段的合理支出费用72540元,并提交了公证费用及二审律师费用的相关证据。
首先,金佰利公司并非本案的上诉人,无权提起上诉请求。
其次,上述费用并非金佰利公司在一审诉讼阶段的合理开支。
再次,金佰利公司在一审诉讼阶段明确提出了10万元的合理支出赔偿额,且全额支持了该项请求。
故本院对金佰利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天天纸业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关于赔偿合理支出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变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并赔偿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十万元;
四、驳回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万二千元,由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二千元(已交纳),由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一百五十元,由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四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