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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与江西木宝王家具有限公司、刘明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民初796号
案件名称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与江西木宝王家具有限公司、刘明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江西木宝王家具有限公司;刘明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96号 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蓉江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0607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定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鸣,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木宝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龙岭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6XXXXXX。

法定代表人:申益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明兰,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木宝王家具有限公司、刘明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4568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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