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执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胡集乡胡集村/div>法定代表人:胡行海。
被执行人:蔡向云,男,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蔡向云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知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蔡向云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第95625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被告蔡向云对前述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的赔偿数额在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均瑶集团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被告蔡向云负担800元。
由于被执行人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蔡向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08800元及利息,立案日期为2020年7月17日。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7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
经查,案件审理阶段被执行人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
2、2020年7、8、10月,本院通过全国、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人行、保险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蔡向云仅零星存款,无证券、不动产、保险、车辆。
3、2020年7月28日,本院委托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不动产情况,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无登记信息。
4、2020年8月11日,本院委托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蔡向云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现已变更为兰陵县)不动产情况,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无登记信息。
5、2020年10月,本院多次联系蔡向云履行相应债务,蔡向云称该侵权行为为其侄子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侄子已自动履行10800元,但拒绝提供相应转账凭证,申请执行人亦未确认收到10800元。
6、2020年11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清楚,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0年11月,本院将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蔡向云纳入失信。
另查明,被执行人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在全市已有1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蔡向云在全市已有10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为1088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08800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仅发现零星存款,无证券、保险、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