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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东明县佳通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791民初2924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东明县佳通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东明县佳通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791民初292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负责人:江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县佳通加油站,住所地,住所地东明县刘楼镇北106国道东侧会信用代码×××789。

投资人:丁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卫华,该站员工。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销售公司)与被告东明县佳通加油站(以下简称佳通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石化销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被告佳通加油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石化销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侵权商标标识予以清除;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1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依法先后取得了第1385942号、第6611521号“EASYJOY”的注册商标,依法转让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即车辆加润滑油、车辆加油站等。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及下属单位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原告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维权、诉讼的权利。

原告在商标核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在社会上已被广大顾客认可,具有极高的商业声誉。

被告为经营加油站使用了与原告所保护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意图借助商标的巨大社会影响力,造成消费者混淆,牟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佳通加油站辩称,我方同意赔偿5000-6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第1385942号朝阳图案商标、第6611521号EASYJOY的商标的权利人,均在有效期内,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即车辆加润滑油、车辆加油站等。

第1385942号朝阳图案商标、第6611521号EASYJOY的商标在我国石油化工和加油站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中石化销售公司经以上商标权利人授权,享有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维权、诉讼的权利。

佳通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未经许可,在加油站顶棚四周使用朝阳图案、在营业室内门口上方便利店旁边使用英文字母“EASYJOY”,只不过被告将“S”字母向左旋转了90度。

本院认为,佳通加油站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加油站顶棚四周使用朝阳图案、在营业室内门口上方便利店旁边使用了英文字母“EASYJOY”标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情形,侵犯了第1385942号朝阳图案商标、第6611521号EASYJOY的商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犯商标权的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判决如下:一、东明县佳通加油站停止侵犯第1385942号、第661152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清除在经营中带有的上述商标标识或近似标识;

二、东明县佳通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00元;三、驳回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920元,由东明县佳通加油站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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