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442号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鹏,女,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