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22133号之一原告:郭万强,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若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风红欣服装有限公司杨浦区大学路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孙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业龙,男,上海东风红欣服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风红欣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孙昌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业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人生一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孙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万强与被告上海东风红欣服装有限公司杨浦区大学路第一分公司、上海东风红欣服装有限公司、上海人生一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郭万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郭万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万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郭万强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白婷婷书 记 员 高家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