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08民初4395号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商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0743281XN。
法定代表人:王秀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忠、严金华,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犇盛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村********用代码92330782MA2E54R972。
法定代表人:李平。
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犇盛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