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鄂96执209号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彭媛: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9)鄂96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彭媛逾期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依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彭媛主动将上述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96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5146元交至本院。
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 本院(2019)鄂96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