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红天超市、陈永红:本院在执行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岳塘区红天超市、陈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湘03知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红天超市、陈永红:本院在执行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岳塘区红天超市、陈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湘03知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