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891号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班庆皇:关于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班庆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班庆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班庆皇:一、被执行人班庆皇赔偿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二、被执行人班庆皇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及本案执行费53元。
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陕01执1891号。
执行中,被执行人班庆皇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89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