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401号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明珠国际商务港**。
法定代表人:吴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斌,山东周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蔬东坡肉包测绘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测绘路**。
经营者:王广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军,黑龙江建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iv>法定代表人:于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主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经,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小区********/div>经营者:文宏。
被告:文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蔬东坡肉包测绘店、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文宏侵害商标权、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