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194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运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州市城关徐国平服装店,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城关镇解放北路**(城北所)。
经营者:徐国平。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盘州市城关徐国平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盘州市城关徐国平服装店的经营者徐国平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