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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华与黄水桃、宜宾市泓运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忆童心玩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634号
案件名称唐光华与黄水桃、宜宾市泓运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忆童心玩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黄水桃;宜宾市泓运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忆童心玩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634号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水桃,女,汉族,1994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宜宾市泓运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宋家镇四川长江工业园区智能终端产业园1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佳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裕文,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睿,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忆童心玩具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

经营者:许文才。

原告唐光华诉被告黄水桃、宜宾市泓运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忆童心玩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光华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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