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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黑糖鹿丸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9999号
案件名称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黑糖鹿丸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黑糖鹿丸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9999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生,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春,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黑糖鹿丸饮品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102西侧铺面。

经营者:杨智翔,男,199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黑糖鹿丸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经查,长沙市天心区黑糖鹿丸饮品店系于2018年9月27日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为杨智翔,已于2019年8月26日办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黑糖鹿丸饮品店在本案起诉前就已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原告将长沙市天心区黑糖鹿丸饮品店列为被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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