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813号 原告:肖红卫,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荣,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络客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周道全。
原告肖红卫与被告江西络客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肖红卫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2、3项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总计5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此后,原告肖红卫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红卫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红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肖红卫已预交1639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红卫负担,退回原告肖红卫11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