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120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怡丰城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南海怡丰城负**B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Y。
负责人:翁泽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娜娜,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业,该司职员。
被告: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富力中心写字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A。
法定代表人:李闻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娜娜,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业,该司职员。
被告:九江啄木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生态工业园iv>法定代表人:姜群。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怡丰城分公司、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九江啄木鸟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